一份判决与一座城市的法治信心,论沂南县法院一案件对法治营商环境的影响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临沂作为民营经济大市,市场主体总量达156.1万户,民营企业贡献了90%以上的企业数量、城镇就业和创新成果。“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句庄严的承诺,关乎每一家企业的生存信心,关乎一座城市的投资引力。
  
  然而,沂南县人民法院(2024)鲁1321民初6686号民事判决,却在工程质量、非法转包、司法鉴定三个核心问题上接连出现严重错误,不仅让一家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濒临破产,更向市场发出了令人忧心的错误信号。法治化营商环境从来不是口号,而是每一个判决、每一次司法裁判的累积。一份不公的判决,足以动摇企业家的投资信心,也足以让“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成为一纸空文。
  
  一、2675万与2.4万:一份判决、两种尺度,工程质量安全岂能儿戏?
  
  这是本案最令人震惊的部分。经双方同意、法院摇号确定的专业鉴定机构,耗费大量资源,出具了详细的鉴定报告,确认案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修复费用高达2675万余元。然而,一审判决仅支持24537.88元,支持率不足0.1%。
  
  首先,一审法院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该条明确规定: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的立法本意是规制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错行为,属于对有过错一方的责任限制。而本案工程系经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五方共同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交付使用,天成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一审法院却以“举重以明轻”为由将本条适用于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严重背离了该条文的立法原意。法官不得随意扩大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这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底线,而一审法官恰恰逾越了这条底线。
  
  其次,一审判决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精神直接冲突。2025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明确指出:“工程虽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在工程保修期内发现质量问题的,人民法院判决承包人依法承担保修义务”;“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还强调,隐蔽工程虽经验收但仍存在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应依法履行保修义务。
  
  本案中,鉴定意见已明确认定混凝土楼板钢筋保护层厚度属于主体结构问题,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耐久性,一审法院却以“鉴定机构仅能从宏观角度按照出现问题的概率给出修复处理建议”为由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与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发布的典型案例精神直接冲突,严重违背了“统一法律适用”的司法要求。
  
  再次,一审判决对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定性存在严重错误。鉴定意见已明确混凝土楼板钢筋保护层厚度(第5.12项)属于主体结构问题,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耐久性。裙楼女儿墙混凝土强度(第5.11项)不合格,直接影响结构安全。一审法院却将这些问题定性为非主体结构问题,既违背鉴定意见,又违反法律规定。
  
  最后,鉴定费分担严重不公。鉴定费136万余元系因被上诉人施工质量问题而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一审法院按“实际支持修复费用比例”仅支持1248.69元,违背了“因过错导致的必要合理费用由过错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原则。
  
  2675万元的修复费用,一审只支持2.4万元。这个判决等于告诉所有建筑企业:即便施工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只要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就可以高枕无忧。这哪里是在保护工程质量安全?这分明是在为工程质量问题大开方便之门。对于一家投资数干万元建设综合楼的民营企业而言,这样的判决无异于宣告其投资打了水漂。
  
  二、非法转包事实清楚,法院却以“未提异议”为由驳回——违约金条款形同虚设
  
  被上诉人广安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与无施工资质的个人王玉可签订《工程内部管理协议》,约定广安公司收取1%管理费、王玉可自负盈亏。广安公司未派驻任何管理人员,未进行实质性施工管理——这是典型的非法转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此禁止性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同样明令禁止转包行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6.2.2条明确约定:“承包人转包工程的,承包人按照违法分包工程造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然而,一审判决仅以“天成公司明知转包且未提异议”为由,驳回了天成公司全部转包违金请求。这一认定的错误显而易见:
  
  第一,“明知”不等于“认可”。王玉可在施工期间一直自称“广安员工”,天成公司有充分理由相信他是广安公司派驻的项目管理人员。《工程内部管理协议》直到王玉可起诉时才浮出水面,天成公司在施工期间根本不可能“明知”这份内部协议的存在。
  
  第二,沉默不等于放弃权利。违约责任的免除,必须以权利人作出明确、书面的意思表示为前提。天成公司未解除合同、允许工程继续施工,是为避免工程烂尾的合理减损行为,并非对转包行为的认可,更非放弃追究转包违约金的权利。
  
  第三,转包行为本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约金的惩戒功能不应因发包人“未提异议”而免除。转包行为一经实施,违约责任即已成立,无论发包人是否知情、是否提出异议、是否解除合同,均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在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要“遏制出借资质违法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工程质量安全”。工程层层转手,工程款遭层层盘剥,“瘦身”钢筋、问题水泥、偷工减料屡禁不止,“工程每转一手,质量就降一成”。
  
  一审法院以“未提异议”为由纵容非法转包行为,等于告诉所有总包企业:只要发包人没有当场抓现行,转包就白转了,违约金条款形同虚设。这哪里是在规范建筑市场?这分明是在为“三包一挂”等违法行为背书。
  
  三、司法鉴定结论选择性采信,司法公信力岂容消耗?
  
  本案最令人费解之处在于:一审法官既然自认没有房屋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那么经双方同意、由法院摇号确定了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该行为本应是司法公正的典范。然而,鉴定结论出来后,主审法官在没有确凿证据否定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仅凭主观判断就否定了鉴定结果。
  
  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审判人员对鉴定意见应当审查鉴定依据、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等。但审查不等于可以随意否定。在没有相反证据和充分理由的情况下,选择性采信鉴定意见,不仅有违证据规则,更损害了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136万元的鉴定费,换来的是1248元的支持。这不仅是对鉴定机构专业工作的不尊重,更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严重消耗。企业花钱请专业机构鉴定,法院摇号确定鉴定机构,结果鉴定结论被随意否定。这样的司法实践,让企业如何相信司法公正?
  
  一份判决摧毁一座城市民营企业的法治信心。2025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法发[2025] 15号),明确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以严格公正司法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202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 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做实依法平等保护”,“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
  
  临沂市近年来大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出台“加快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十八项措施”,围绕提升司法质效和公信力提出明确要求。山东法院非公有制经济司法保护(临沂)基地的建立,更是彰显了司法保护民营经济的决心。
  
  然而,沂南县人民法院(2024)鲁1321民初6686号判决,在非法转包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质量修复费用三个核心问题上均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精神直接冲突,与中央三令五申保护民营企业、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政策精神严重背离。
  
  一份不公的判决,摧毁的不仅是一家企业,更是千千万万企业对法治的信心。当企业发现:工程质量再严重,只要竣工验收就能免责:
  
  非法转包再明显,只要“未提异议”就能逃脱:司法鉴定再专业,法官可以随意否定。这样的司法环境,还谈什么“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结语:还企业一个公道,还法治一
  
  份尊严
  
  山东天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扎根沂南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新建综合楼项目是沂南县重点工程、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人才孵化项目”。这样一家国家重点扶持、发展前景广阔的民营企业,如今却因一份判决濒临破产,这不仅是该企业的悲剧,更是当地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警示。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句话的分量,体现在每一个司法判决的公正之中,体现在每一次权利得到救济的温暖之中。一份不公的判决足以让“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沦为空洞的口号,一份公正的判决则能让企业重新燃起对法治的信心。
  
  综上所述,张元忠恳请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主审法官依法公平公正地审理此案,对其提出的以上疑点能够释理说法,让山东天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的阳光,让每一家在临沂投资兴业的企业都能相信: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司法是民营经济最可靠的保障。这不仅是一家企业的期盼,更是一座城市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底线。
  
  张元忠表示,他愿意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属实,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并希望媒体能够持续关注。
来源链接:腾讯    https://page.om.qq.com/page/OHa1QLU4CN_5LrIe-8uPqI7w0?ADTAG=tgi.wx.share.message
上一篇:八一建军节 武警水电93涪陵战友欢聚磐石玉寨赓续军旅初心
下一篇:没有了

网友回应

欢迎扫描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平台!

欢迎扫描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平台!